僱員補償條例 (香港法例第 282 章): 工傷及職業病保障
保障範圍:
- 所有工人(無須符合連續性契約受僱) 包括:散工、臨時工、兼職、即使第一天上班的工人
- 僱員補償制度屬於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,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,或患上指定的職業病,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

界定:
- 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
- 在乘坐僱主提供之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及居所而受傷
- 八號颱風或紅色/黑色暴雨警告懸掛後,在開工前或收工後4小時內往返工作或居所時受傷
注意事項:
- 立即通知公司,及往註冊西醫或急症室 (註册中醫、跌打亦承認)
- 工傷假超過七天,僱主須向「工傷賠償組」申報;工人在病癒後到「工傷賠償組」登記判傷,工人可根據身份証號碼,致電勞工署工傷賠償組查悉僱主有否呈報工傷
- 工人切勿隨便簽署僱主或保險公司(公証行)發出文件
- 僱員不應在未獲僱主同意下,在工傷病假期間為其他僱主工作,否則可被僱主視為欺詐行為而可予以追究
- 僱主不能在工傷期間,在未發出工傷補償協議前已遭解僱,否則屬於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」
參考來源:勞工處. (2018).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。